法拍房的税收政策:购买司法拍卖住宅房的税务
法拍房的税收政策:购买司法拍卖非住宅房的税务
法拍房的税收政策案例解析:“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有效?
王某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A公司名下房产。拍卖公告第六条规定: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 所涉及的一切税 、 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 、 水 、 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 或其他约定方式 ) 。就涉案税费缴纳问题,税务局于2018年3月30日向A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A公司于15日内缴纳税款。A公司向蔡某请求支付税款未果,遂制作应缴纳税款明细表一份,将蔡某诉至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向主管税局核实相应税率,判决蔡某向A公司支付拍卖涉税款项。蔡某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 上诉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税费承担条款是否有效?
解析: 在许多情形下,纳税义务主体并不一定是最终的税款承担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应缴纳税款由非纳税义务主体方承担。与纳税义务主体的法定性不同,税款承担主体可以通过 合同条款进行约定。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 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虽然税法对于各种税款的征收均明确了纳税义务 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 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纳税主体将应纳税费与其他主体进行约定,并未改变纳税义务人,而应理解为他人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支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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